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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09-06 08:0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10-09-06 08:00
          浙江省公安厅文件  浙公通字〔200897

 

  转发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管制刀具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生产、经销环节的备案、登记制度,依法加大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对辖区内生产、经销刀具的企业开展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及对生产、经销管制刀具的企业落实备案、登记制度情况,请于730日前上报省厅。其它有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    2008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取消对管制刀具的行政审批,一些地方对管制刀具的管理有所放松,持刀斗殴、抢劫、杀人等暴力性案件不断发生,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切实加强对管制刀具的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管制刀具管理职责

  依法管理管制刀具,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效手段。2002年国务院取消了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的行政审批项目,但是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管制刀具的职责并没有改变,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仍然是公安机关管理管制刀具的有效法律依据。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管理管制刀具工作的重要性,主动适应社会治安面临的新形势,本着严管、严控、严治的原则,依法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外来人员聚居区、小商品批发市场、商场、夜市、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等重点治安复杂场所的检查整治和巡逻执法,强化对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部位的查控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收缴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要把收缴管制刀具和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结合起来,对曾因持管制刀具打架斗殴、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作为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落实责任,严格管控,彻底收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公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觉性。要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教育广大在校学生自觉抵制非法持有、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要将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目标管理,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因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恶性涉刀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准确把握区分管制刀具的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  2号),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正确区分管制刀具与群众日常生活所用刀具的界限,既要防止漏管失控,又要防止随意扩大查禁范围,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对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确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对管制刀具认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手续。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管制刀具生产、经销环节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生产、经销刀具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对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要建立完善生产环节备案、经销环节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要督促制造管制刀具企业规范生产行为,不得制造非生产、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按规定填报《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连同管制刀具样品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要督促经销管制刀具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购销非生产、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建立管制刀具购销登记制度,填写《管制刀具购销情况登记表》(附件2),备所在地公安机关查验。购销登记时,对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需要购买匕首的或从事机械制造加工单位需要购买三棱刮刀的,要查验并如实登记县级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对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要出具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购买匕首和三棱刮刀。凡购买管制刀具的,一律如实登记购买人的身份证明。少数民族地区购买、持有管制刀具的具体办法,由少数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违法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工商、经贸等部门,全面加强对生产、经销管制刀具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管理漏洞。对刀具样品及其说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所制造的管制刀具没有铸刻商标或号码的;对未按规定建立购销登记制度,向不符合配带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匕首、三棱刮刀的,要依法责令其整改,并没收制造、经销的管制刀具,情节严重的可商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经销管制刀具的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制造、销售非生产、工作需要管制刀具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行为。对生产、工作需要持有和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要敦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确保安全。对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个人,要提醒其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转借、赠送他人。对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管制刀具的,要动员其主动上缴公安机关,拒不交出的,要依法予以没收。对将三棱刮刀携带出工作场所或者将少数民族使用的管制刀具携带出民族自治区域以及其他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的;对将少数民族使用的管制刀具携带出民族自治区域进行销售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对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各地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

  1、《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表》

  2、《管制刀具购销情况登记表》

 

 

  公安部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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