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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法将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

更新时间:2011-01-06 08:0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11-01-06 08:00
□    协会专家团  尉迟明老师
 
      最近关于劳动法的的一些修改,对于企业的用工有一些影响。2008年发布新的《劳动合同法》,现在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在进行一些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比如说工伤对企业来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很多企业不理解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一个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怠慢,比如抽烟,或者怠工造成工伤,这个情况下企业还是要负责。很多老板不理解这个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工伤的规则、原则这一方面,在法律上运用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企业不管有没有错误,都要负责任。劳动法律法规的修改对企业的成本会越来越高,我们如果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可能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的碰撞的这种交通事故算是工伤。但是按照现在的修改意见,将会对企业要求更加苛刻,在职工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也会构成工伤。以前的法律规定是机动车辆碰撞才是工伤,以后可能会变成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辆碰撞,用人单位也要负责任。我们可以感觉到法律法规对企业越来越苛刻,比如说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可能是参照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至60个月的工资,假设地区的月平均工资是1000块,那赔偿48至60个月的工资是48000-60000元的标准之间。现在的修改意见加重了,可能会成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至少一万多,那20倍就成了20多万。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假设发生工伤的话,赔偿费用也增加很多。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从赔偿标准的角度来说也增加了很多。
      另外从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来看,我发现很多企业主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比如说卢处长讲到了一个商业秘密的问题,光有一个商业秘密对企业家的保护还是不够的,现在还有一个《竞业禁止条款》,企业家可能知道这个东西,但是会用的比较少,比如说劳动者来你单位工作之初,由于他的工种比较特殊,他的工作掌握一个高端技术的,或者掌握企业一个商业秘密的,在外贸公司这种情况是特别多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光签一个保密协议还不够,因为保密协议这一块很多企业家都会发现举证特别困难,所以不妨再补签一个《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的意思是你可以跟他约定离开单位地年内,不能自己经营一些和我竞争的行业,你不得到和我相竞争的单位去工作,这个时间法律有规定就是二年,但是二年之内因为限制了他的工作,所以要给他发一定的补助。如果发生事情你要证明他侵犯你的商业秘密可能举证比较困难,但是如果你跟他签了《竞业禁止条款》明确规定二年内不能干这个事情,那么他就可能会很难透露你的商业秘密,或者很难对你造成威胁。
      我们发现从劳动法律法规这一块,总的一个变化趋势是对企业越来越严格,对劳动者是越来越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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