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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助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提升--《纲要》实施专家谈

更新时间:2013-07-11 08:0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13-07-11 08:00

来源:广东民企之窗

    “营改增”对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提升是一个重大机遇,具有特殊功效。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与营业税关系密切,改征增值税将减轻税负,一方面继续实行原营业税中的优惠政策,一方面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使知识产权转化链条上的各个产业都增加税额抵扣。但从操作层面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超前研究:
    第一,2013年8月1日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其中涉及技术转让、研发服务、文化创意、技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各地方应抓紧落实资格认定,把相关企业纳入政策范围以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以科学的标准和积极的态度去认定,要把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销售项目括进来。
    第二,知识产权的制造和销售有特殊性:一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生产往往与有形资产的制作混在一起,因而难以区分其单独的成本耗费;二是各类知识产权的评估价中凝结有大量非物质耗费;三是知识产权的销售与货物销售往往掺杂在一起,有时会体现在售后服务、售前服务和辅助服务上。实行增值税后,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的转让免征增值税,但这些项目的物质耗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实际上使优惠政策打了折扣,对知识产权购买者有利,却不利于知识产权制造者。从促使知识产权生产进一步优化角度看,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减轻知识产权制造者的税负。本人认为,应在建立科学、明确的知识产权制作的物质耗费评定体系基础上,允许企业和机构抵扣部分物质耗费进项税额,其中与货物销售混合在一起的知识产权转让可单独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知识产权与服务贸易出口规模扩张和结构调整关系密切。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潜力巨大,“营改增”要助力服务贸易出口。从提升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角度看,关键问题是加快“营改增”步伐,因为知识产权的生产和转让的成本中较大比重是电信、建筑、金融等劳务耗费,这些行业尽早完成“营改增”,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综合税收成本。(知识产权报 作者 白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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