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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反腐新规锁定“裙带关系”

更新时间:2009-08-07 08:0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09-08-07 08:0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特定关系人”框定为与国企高管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企领导人员的范围,认为应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2009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称,中央纪委查办了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李荣融所指实为安徽古井集团前高层,中央纪委就此案提交的案件剖析报告称,该企业由于“一把手”独断专行,有关部门对高管人员疏于监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腐败渗透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近年来,国企高管的违法行为趋向隐蔽,其未必亲自参与,而是安排近亲属或者情人等暗箱操作。如2008年受审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原董事长关国亮,被法院查明的挪用资金罪中,即以自建项目需借款为名将2.61亿元的资金挪用给其兄弟在北京和哈尔滨的公司。又如20092月被判死缓的原安徽省阜阳地方铁路局局长张海英,也经法院认定通过成立由其亲属出任股东和法人代表的公司进行职务犯罪。鉴于此,《规定》明确了新的查究对象,即国企高管的“特定关系人”。同时禁止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禁止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上述人员;而且,还禁止利用企业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甚至,不得利用职权为该类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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