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南雄市、兴宁市、紫金县、封开县财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企业,各有关商、协会: 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进一步优化出口市场结构,稳定和拓展我省对外贸易份额,2011年省财政安排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业(不含深圳市,下同)开拓国际市场。为做好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重点境外展览项目。对参加2011年度省外经贸厅主办的重点境外展览的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参展费支持。每家企业每展会申请政策支持的展位数最多不超过4个。 单位:人民币元
(二) 参展产品为家具、卫浴、摩托车及汽车(整车)的展览项目。按照不同市场和地区的展览给予参展企业参展费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展会申请政策支持的展位数最多不超过4个。 单位:人民币元
(三)其他境外展览项目。按照不同市场和地区的展览给予参展企业参展费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展会申请政策支持的展位数最多不超过4个。 单位:人民币元
(四)产品认证项目。对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进行的产品认证,参照我省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标准给予支持。 (五)协办机构费用。对省属及地级以上市各商、协会协助经国家贸促会批准省外经贸厅在境外主办的展览会或经省政府批准省外经贸厅在境外举办的洽谈会等活动给予人员费、宣传费等支持,每场活动每个单位最多支持10万元。 (六)公共项目费用。用于省外经贸厅主办或与境外机构共同主办的展览会及洽谈会、组织企业参加的展览会的费用及网上申报系统维护、审核市场开拓资金的费用支出。 二、资金申报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局负责初审辖地企业(单位)的资金申请,并在2011年7月底前将上半年资金初审情况、2012年2月底前将2011年下半年资金初审情况,连同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1份,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三、其他有关事项 其他有关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管理事项,遵照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广东省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规财字〔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外经贸厅(发展处)、省财政厅(外金处)反映。本通知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