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三旧”改造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动“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随着工作的纵深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幸福追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市“在加快发展中转变方式、实现幸福追赶”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真抓实干,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各级政府要有“等不得”的紧迫感和“慢不起”的危机感,进一步创新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要按照“能快尽快”的原则,抓住机遇解决一些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盘活存量土地,促进低效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温鼓劲,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宣传“三旧”改造政策的优惠性、“三旧”改造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做到思想促动、前景引动、利益驱动,带动全社会支持参与“三旧”改造。 (三)不断解放思想,出台更具实效的支撑政策。各县(市)政府要大胆尝试,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在符合省、市有关“三旧”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出台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地方配套政策,对一些能在本级层面解决的业务或政策问题,要敢于尝试,为加快推动本地区“三旧”改造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推动各项工作提档加速。 各职能部门要对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12〕49号)等文件的要求,明确分工,紧密配合,狠抓落实,认真做好“三旧”改造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联审机制,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快审批、办理项目的速度,为“三旧”改造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全力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 1. “三旧”改造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项目的受理和报市、报省审批和认定工作。 (1)指导督促镇(街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受理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 (2)组织做好“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和认定工作,在收到项目申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3)组织做好需报省审批项目上报工作,报省审批项目在市政府批准同意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省审批工作。 (4)配合住建部门做好“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三旧”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2.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项目报省审批所需规划资料的组织工作。 (1)按照粤建规函〔2012〕49号文件的精神,在项目通过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初审意见、证明材料及承诺函等上报省审批所需资料。 (2)对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未覆盖的“三旧”改造地块,2012年底前完成“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法定成果。 (3)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但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三旧”改造地块,按照粤建规函〔2012〕49号文件的要求完成“三旧”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 3.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项目的用地手续工作。 (1)制定优化具体办理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进度。 (2)根据政府“三旧”改造的批复文件,办理项目的用地手续工作;若项目需上报省审批的,由国土部门函告“三旧”改造部门后,再由“三旧”改造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上报省审批。 (3)对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至目前止已有用地批文但未办供地手续的,可允许按照“三旧”改造政策直接办理用地手续。 (4)在项目通过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违法处罚,出具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等报省审批所需资料。 (5)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为风景旅游用地,但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可允许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用地手续并建设实施。 4. 各级三旧办和相关镇(街道)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上报省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对征地补偿凭证、征地协议等上报省审批资料,采取“简化手续,集中办理”的方法,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协调村委会统一补办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要在改造项目经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积极推动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建设。 1. 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扶持项目早上马、快建设、出效益。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地块,住建部门要牵头编制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建设实施;城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活动巡查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为改造项目上马扫清障碍,推动宜居城乡建设。对已审批的改造项目,国土资源、住建、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正在实施的改造项目,国土资源、住建、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政策对接和跟踪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 对需报省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国土部门要结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完成旧村庄的权属证明和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政策,推动“三旧”改造纵深开展。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三旧”改造政策,把政策优惠体现到项目规划、立项、审批等各个环节,优化职能部门管理流程,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实现政策推动、利益共享、多方共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旧村庄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审批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由市政府审批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开发单位共同成立项目开发公司,对旧村庄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允许按“三旧”改造政策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项目开发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选定项目合作开发公司时,要按照省、市“三旧”改造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二)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可先由市、县(市)政府将项目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意向开发商,待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组织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后,可通过协议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意向开发商。 (三)对市、县(市、区)或镇(街道)有关单位开发建设的用地,且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可允许先以市、县(市、区)或镇(街道)有关单位名称向省上报完善征收手续,待省审批后允许按协议方式出让给土地实际使用权人。 (四)对城市总体规划尚未覆盖的改造地块可允许先按原用地发生时的用地性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待相关规划进一步明确后,再按规划实施改造;对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但图斑影像显示建筑物较少的改造地块可先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但项目不能享受我市“三旧”改造配套政策的优惠。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争取省的政策支持。 各级三旧、国土资源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三旧”改造的政策研究,强化与省直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其它相关部门要对与“三旧”改造政策相抵触的现行政策进行全面疏理研究,属市级职权范围的,加紧进行修改完善;属省级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争取支持。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