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家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 ①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②取消部分花费及花费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化肥产品等,同意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③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 ④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⑤美容工具、小刀厨房用品出口退税提高到9点,皮革退税提高到15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