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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计收办法

更新时间:2017-01-26 10: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发布时间:2017-03-01 10:34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市场配置,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江市市区指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江滨海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市场配置,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江市市区指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江滨海新区。

  第三条 “三旧”改造协议出让补交地价款计收方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和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的具体方式”的规定,制定以下地价补缴方法: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土地手续的,按“三旧”改造方案(规划)要求拆迁完毕并经“三旧”部门(房屋征收办)出具意见后,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如下规定补缴土地差价。

  (一)容积率允许值上限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允许值上限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三旧”相关规定及地块的控制详细规划具体核定。

  (二)补缴地价计缴方法

  1. “三旧”改造方案约定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三旧”相关规定所约定的容积率允许值上限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应补缴地价的计缴。

  (1)旧厂房改造项目应补缴地价的计缴。

  ①现有旧厂房项目的出让用地,实施“三旧”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地价款;若属划拨用地的,先办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补缴地价后,增容部分不需补缴地价。

  ②办理旧厂房“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改变用途的,应补缴地价为宗地评估地价A(按出让用地、新规划用途、基准容积率2.0、绿地率≥30%、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80米评估)减去宗地评估地价B(宗地原供地时已约定规划技术参数的,按原供地时的供地方式和规划技术参数评估;没有约定规划技术参数的,按原供地时的供地方式、工业用途、基准容积率1.0、绿地率≤20%、建筑密度≤40%、建筑限高≤30米评估)后再减去宗地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

  (2)旧城镇改造项目应补缴地价款的计缴。

  办理旧城镇“三旧”改造项目应补缴地价为宗地评估地价A(按出让用地、新规划用途、基准容积率2.0、绿地率≥30%、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80米评估)减去宗地评估地价B(宗地原供地时已约定规划技术参数的,按原供地时的供地方式和规划技术参数评估;没有约定规划技术参数的,按原供地时的供地方式、改造前规划用途、基准容积率1.5、绿地率≥30%、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80米评估;宗地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按划拨用地、改造前规划用途、基准容积率1.5、绿地率≥30%、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80米评估)后再减去宗地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

  1987年1月1日后用地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用地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须先按省国土资源厅的违法用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后,再按划拨用地处理。违法用地处罚的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上限执行。

  (3)旧村庄改造项目应补缴地价款的计缴。

  办理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应补缴地价为宗地评估地价A(按出让用地、新规划用途、基准容积率2.0、绿地率≥30%、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80米评估)减去宗地评估地价B(按划拨用地、改造前规划用途、基准容积率1.5、绿地率≥30%、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80米评估)后再减去宗地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

  2. “三旧”改造方案约定的容积率大于“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允许值上限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应补缴地价款的计缴。

  办理“三旧”改造方案约定的容积率大于“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允许值上限的“三旧”改造项目应补缴地价款先按小于或等于“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允许值上限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应补缴地价补缴办法进行计价后(该项应补缴地价小于零时按零计算),再加上宗地超出“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允许值上限相应的应补缴地价为宗地”三旧”改造应补缴地价。

  超出“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允许值上限的增容部分应补缴地价的计取按非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需补缴地价款的规定执行。

  3.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地价款的,按同一项目规划土地用途评估地价计收。

  (三)土地价款核定

  1. 宗地评估地价A、B的确定。宗地评估地价A、B由国土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珠确定评估公司,由用地单位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评估费用由用地单位负担。

  2. 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自行改造的除外)的拆迁补偿费用的确定。用地单位在项目拆迁前须根据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委托评估,并将相关材料交由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宗地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用进行认定备案。“三旧”部门将核后的补偿结果交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定宗地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用后再由“三旧”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

  3. “三旧”改造项目应补缴地价款的审定。国土部门将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地价、财政部门与规划主管以及“三旧”部门(房屋征收办)核定的宗地原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用等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定宗地相应地价和宗地应补缴地价,再报政府(管委会)审批。“三旧”项目所涉及的审批权限按“三旧”相关规定执行。“三旧”改造项目地价的缴交为宗地的应补缴地价款,宗地应补缴地价款为零或负数不须补缴。

  第四条 “三旧”改造招拍挂(含网上竞价)出让地价计收方法。

  “三旧”改造招拍挂(含网上竞价)出让地价计收方法参照社会资金参与“三旧”用地成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废止。本市之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阳春市、阳西县、阳东区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相应计缴办法。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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