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免检产品目录,企业自愿提出免检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公告并颁发证书。 概述: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免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当年度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原则上不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不要求企业进行产品送样检测。国家质检总局最终对申报免检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审定后,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还是在华的外资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包括进口产品,只要符合《免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开展免检产品的目录中,均可申报免检产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 受理条件: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70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监函[2006]6号) 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负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司 联系电话:82262211、82260195 示范文本要求如下证明材料: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3)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4)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5)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1)免检申请表 2)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表 3)2006年免检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 (无网上申报审批系统) (无网上申报审批系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