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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更新时间:2009-09-05 08:0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09-09-05 08:00

办理指南:

一、依据: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二、受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和跨省级区域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三、授权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四、程序:

1首先,申请单位根据拟承担任务范围,向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跨省级区域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法人证明文件(或者法人的委托书)复印件1份。

4)申请计量授权项目表3份。

5)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3份。

6)质量手册3份。

2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计量管理处负责审查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申请资料、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报总局领导;申请资料、内容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3国家质检总局领导负责决定是否同意授权: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决定是否同意授权。需要授权的,交由计量司计量管理处组织考核;不同意授权的,交由计量司计量管理处退回申请单位,说明不予授权理由,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聘请考评员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任务的单位,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进行考核;对申请承担外单位检定任务的单位,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进行考核。

考核日期由评审组和申请单位共同商定,现场考核为13个工作日。评审组长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考核报告。

5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组的考核报告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授权。批准授权的,颁发计量授权证书;不批准授权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计量授权考核收费2000元,计量授权证书收费10元。

五、联络

1、受理、咨询、查询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计量管理处,电话:010-8226184718481846E-mall: zhaoyan@aqsiq.gov.cn

2、投诉电话:010-82261832183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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