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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补助金明年大幅提高

更新时间:2010-08-02 08:0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10-08-02 08:00

    中国政府网23日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从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行业安全准入、政策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矿领导未带班下井要处罚
  通知指出,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高危行业探索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根据通知,我国将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通知要求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重特大事故或追究省部级领导责任
  通知指出,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我国将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通知还指出,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据新华社

  背景
  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23日通报称,7月16日—18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了五起较大以上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和被困。其实,国务院在7月7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就要求“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5起矿难都基本上没有矿领导守在现场。一些煤矿负责人和煤矿工人告诉记者,矿领导“带班下井”在实践中很难落实,一方面工作忙,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不会时时监督,所以难免“打折扣”。

■解读
工亡赔偿标准将高于60万元
  新华社电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3日表示,根据刚刚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我国将大幅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正在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将与这个通知的规定相衔接。
  黄毅说,此次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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