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部署,我局出台了《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加快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八大措施和十五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特编写此指引。当你们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以下办税指引内容,向你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你们办理。希望办税指引能给你们带来实在的帮助。 温馨提示: 1.如果你们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也可拨打我们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你们的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你们,并说明延期理由。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你们。按规定须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你们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符合条件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⑴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⑵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⑴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办理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核实后,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经登记备案的企业在首次预缴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中的附列资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企业填报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栏目,同时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该年度预缴时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在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 二、促进个体工商户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可申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⑴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名单; ⑵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⑶不以营利为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⑷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⑸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⑹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⑺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的相关规定。 2.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⑵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明细表; ⑶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文件、名单; 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由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 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即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二)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 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 (二)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⑵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⑷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⑸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⑹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⑻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一栏中填报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三)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相关政策规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2.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⑴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⑵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⑷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程序 ⑴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⑵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四)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⑴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B、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C、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⑵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B、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C、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D、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五)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⑵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⑶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会计核算的资产折旧额、税前扣除的资产折旧额及纳税调整额。 (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相关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⑵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⑹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栏中填报可抵扣的所得额。 四、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办理程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一栏中填报可减计的收入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一栏中填报可减计的收入额。 (三)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税额抵免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或:“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一栏中填报可抵免的税额。 五、促进基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⑴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 ⑵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办理程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减免的所得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减免的所得额。 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⑵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⑷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⑸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一栏中填报减免的所得额。 六、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以下的,由县(包括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七、充分运用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我们积极争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一)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的支出预算;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受理和初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核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已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存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审批情形。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3.审核。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4.审批。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意见。 5.告知、送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意见,向申请人送达《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四)告知事项 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所涉及的税种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和教育费附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其他费用(基金)不属于审批范围。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呈报审批: ⑴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的; ⑵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提供虚假材料或未能全部提供有关材料的; ⑶纳税人经税务、审计和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⑷纳税人历年欠缴税款; ⑸受委托的单位和人员代征的税款; 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⑺其他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情况。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